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资分配〔2005〕1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省属国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计税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规定,省国资委是省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确定省属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事后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