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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管企业落实省国资委核准的工作方案,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时间掌握在2006年7月至10月。

  (四)省国资委组织对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进行检查。时间掌握在2006年11月。

  (五)省国资委组织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进行总结交流,对省管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行部署。时间掌握在2006年12月。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要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作方案上报和批复后的组织实施;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实践和创新;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取得显著成效。

  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组织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及履行职责情况、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及履行职责情况、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情况、重要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处理情况等。省国资委将在年底组织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进行总结交流,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研究改进和完善措施,表彰先进,并对在省管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安排。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上述意见,在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附件:省管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省管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法制工作和依法治企情况

  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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