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典型引路、分批推进”的思路,首批选择10户左右省管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到2006年底做到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2007年底前,省管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置总法律顾问,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明确承办法律事务的机构,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办事水平。
三、把握任职条件,选聘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
为保证总法律顾问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省管企业应当设专职总法律顾问。要按照《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聘总法律顾问。如果企业暂时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要尽快培养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人选。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根据省国资委党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党〔2005〕19号),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入备案管理范围。
省管企业要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和责任,为总法律顾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今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等,须经过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的专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省管企业请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问题的文件,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认真做好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在省管企业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分为5个步骤:
(一)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申请文件;省国资委研究确定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名单。时间掌握在2006年5月。
(二)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内容见附件);省国资委按照要求逐户批复工作方案。时间掌握在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