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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鲁国资法规〔2006〕3号)


  为适应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就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龙头,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环境,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加强法制建设非常必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以防范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切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中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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