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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
(鄂国资监事[2006]213号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为了做好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工作,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流和沟通。
  第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一般每年1至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交换意见。交换意见之前,应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交换意见的内容作出决议,书面报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集团、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换意见时,监事会应有一至二名监事参加,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1)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2)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但尚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3)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4)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5)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6)监事会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1)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单独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已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与企业交换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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