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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试行)
(鄂国资监事[2006]213号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派驻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监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派驻企业的情况,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派驻监事会的企业涉及重大资产变动、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均应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条 企业向监事会通报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企业重组、改制;
  (2)企业分立、合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
  (3)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产权变动;
  (4)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
  (5)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6)企业重大会计事项的变更和调整;
  (7)企业重要的人事更迭;
  (8)企业重大法律诉讼;
  (9)企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向监事会通报的重大事项,监事会认为需要向省政府、省国资委报告的,应形成书面情况反映,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综合上报。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专项报告,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或省政府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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