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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
(鄂国资监事[2006]213号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列席所派驻企业重要会议的工作,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派驻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收入分配、资本和产权变动,以及重要的人事变更等事宜的会议,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的人员为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
  第四条 企业在召开会议前两天,应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事宜通知监事会。监事会是否列席会议应及时告知派驻企业。监事会因故没能参加会议或企业因紧急情况未能及时报告监事会参加的临时会议,企业应在会后及时将会议的主要情况书面报告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时,不参与会议表决、表态、决策。
  第六条 监事会对会议研究事项如有异议,可会后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质询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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