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事会认为企业会议的有关内容、决议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并经与企业交换意见后,企业未采纳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报告,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综合报省国资委党委研究。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重要会议要做好有关记录,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派驻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监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派驻企业的情况,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派驻监事会的企业涉及重大资产变动、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均应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条 企业向监事会通报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企业重组、改制;
(2)企业分立、合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
(3)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产权变动;
(4)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
(5)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6)企业重大会计事项的变更和调整;
(7)企业重要的人事更迭;
(8)企业重大法律诉讼;
(9)企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向监事会通报的重大事项,监事会认为需要向省政府、省国资委报告的,应形成书面情况反映,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综合上报。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专项报告,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或省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条 企业向监事会通报的重大事项,监事会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