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贸易局。开展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七)市工商局。参与联合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
(八)市城管局。做好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
(九)市教育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习,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日程,尤其是对中小学生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予办理教育许可证。
(十)市综治办。配合协调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十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落实好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十二)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消防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尤其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曝光;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三)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严把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审批关,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督促文化经营单位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十四)市旅游局。加强对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十五)宁波电业局。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十六)浙江电信宁波分公司。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在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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