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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按照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要求,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共同职责
  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形势,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督查、考核,认真履行全市“十一五”消防规划确定的有关职责。
  二、分类职责
  (一)市公安局。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适时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重大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当好政府参谋;组织开展大型灭火演练;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并维护好现场秩序;及时调查火灾事故;加强对化危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市安监局。把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的综合管理,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市发改委。牵头抓好消防“十一五”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装备保障的落实工作;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确保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督促重点工程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
  (四)市建委。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确保消防部队正常费用的保障工作;对本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在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五)市规划局。综合协调好《宁波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抓好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尤其对防火间距等涉及消防安全整体布局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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