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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积极开展“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员在内的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服务团”,深入农村、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法律咨询活动,扎扎实实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科学的依据。要在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组织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调解村(居)民与法人、村(居)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要主动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矛盾纠纷,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围绕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定期进行社情民意分析,科学地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农村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质量;司法行政机关要实现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多管齐下,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功能。大力推广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经验,既要妥善调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又要畅通民主渠道,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既要防止矛盾激化,又要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分流、联动、调处、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调解艺术和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指导制度和人民调解协议评阅制度,保证人民调解的质量,保证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建立诉前劝导制度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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