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6]3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符合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传统,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民的文明素养和农村的文明程度,促进村民团结和农村和谐;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农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大力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长效基础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的实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有效地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为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