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特制订《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园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分为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资金投入、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和消防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共7个方面,具体详见附表。
三、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分共同项目和分类项目。共同项目得分为基本分100分,分类项目为附加分。凡是共同项目只扣不加,即完成得基本分,没有完成扣基本分;凡是分类项目,完成加相应分,没完成视实际情况扣分。
四、考核方法
(一)自查自纠评
各地对照考核细则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于12月底对本地区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检评情况报送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地考核
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考核。
五、奖惩措施
(一)市政府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评先资格,并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跟踪督办。
1.全年发生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
2.全年火灾四项指标未实现“零增长”的;
3.省、市和县(市)、区三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的;
4.全年未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硬性指标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