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省国资委委托与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后的劳动合同需经济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鉴证。

  第九条 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续聘的,继续订立期限为三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解除,按照考核情况,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纪律,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中明确财务总监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第三章 薪酬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派驻财务总监省管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收入大体相当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派驻企业规模适当挂钩。

  (三)严格考核,薪酬水平与岗位业绩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对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财务总监予以奖励,对履行职责情况较差的财务总监适当惩戒,形成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薪酬体系。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构成。但一般不超过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基本薪酬是财务总监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派驻财务总监全部省管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薪酬水平、所派驻企业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务总监基本薪酬=上年派驻省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平均薪酬×80%×60%×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35%z+35%x+30%p;调节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9-1.1。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8651×Z(0.04上标), Z为派驻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