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5份(见附件2);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2.项目确认书的出具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出具项目确认书;审核不同意的,由我局书面回复项目单位。
3.项目确认书的备案
我局在每季度15日前将上个季度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附项目核准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项目确认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2)已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2.变更程序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变更申请后,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申请变更,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变更件后发送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地退税机关;属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的,由我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变更的,将变更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送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地退税机关。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需如实填报项目设备清单及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和项目执行年限等内容,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设备清单。
(二)项目单位申请的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三)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确认书的有关申请时,应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有关申请事项和表格下载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
(四)有关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照《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