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4.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二、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机关和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和设备清单(见附件2)。
三、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范围,需要由我局初审上报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局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1.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5份(见附件3);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2.初审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同意的,由我局以公文交换的形式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不合格的,由我局书面回复项目单位。
3.项目确认书的发送
我局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后,分别转发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地退税机关。
(二)由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1.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