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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8月30日 深发改〔2006〕1007号)


  为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加强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工作,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范围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2.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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