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合资合作。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吸收外资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中方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物作为投入,经评估后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资产增值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奖励给中
方企业。民营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及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凭主管部门证明减按50%征收。
5.保障土地供给。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投资强度达到或超过省市控制指标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确需增加用地的,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安排项目用地。
6.保障水电供应。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成功实现合资合作,按照其生产用电和用水的实际情况,专门落实有序用电和用水计划,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同时,提倡和鼓励企业节能发展。
7.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凡与境外先进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投产1年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投产1年后,一次性奖励2 5万元人民币,并予以表彰。
8.鼓励技术改造。对合资合作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条件的,可以向市经济委员会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申请8%的资金补助。
9.鼓励自主创新。合资合作企业研究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可以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给予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扶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0.扶持自主品牌发展。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以民营企业自有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持续3年以上的企业,享受市政府规定的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合资合作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尽可能扩大授信额度,优先解决我市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并提供优惠利率。
四、加强领导,多级联动,形成推动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互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