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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违规行为。对逾期不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建设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未按要求做好工程档案收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档案局要将违法违规者的名单和具体情节向市建设局通报,由市建设局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建设信息网公示。
  三、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信息交流,创建城建档案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全市城建档案信息资源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信息交流,通过政府内、外网及其它系统与市档案局有机衔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资源共享,使市档案局能及时了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开工报建、竣工备案和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等信息,全面有效地对工程档案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和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由市档案局牵头的深圳市城建档案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科学、规范、长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各相关单位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全面、准确的数据库,形成统一的操作系统和电子平台,加强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市快速反应能力和城建档案工作的公共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管理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及时地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有关单位对工程档案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归档、移交方式和工程档案编制费用预算,并规定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资料。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新建工程和普查、补测补绘及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
  (五)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工程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档案移交负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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