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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9日 深府办〔2006〕15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城建档案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迅速,档案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档案资源日益丰富,城建档案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一些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致使城建档案大量流失,直接危及我市城建档案的积累,严重影响我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城市安全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同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档案局作为市政府直属的主管全市档案工作的机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基层基础年”、“城市管理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增强城建档案管理合力,加强基层单位城建档案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切实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和依法收集、接收城建档案力度,积极拓宽城建档案利用渠道和服务范围,使我市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要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档案行政管理和城建档案保管两种职能,集中资源优势,实现工作效率最大化,构建起“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规范管理、精简高效”的城建档案管理格局。
  二、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管理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大城建档案执法力度,不断完善执法机制
  我市1993年制订的《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城建档案工作新情况,市档案局要根据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的特点,结合深圳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并尽快提请修改、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市法制办要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条例(草案)》等新的立法项目中增加对违规者的处罚条款,逐步形成完整的地方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从根本上扭转城建档案流失的局面,切实解决城建档案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保障城建档案依法按时移交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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