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力度,组织跟踪检查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30%。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专项行动期间,日常监管覆盖率要达100%,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许可经营方式或范围经营、有无出租(转让)柜台、摊位、资质证明文件等情况。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购销记录项目不完备或不真实等违规经营行为。重点对经营疫苗等重点品种的药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四)加强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组织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自查整改,并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查找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对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满1年的企业进行复核,重点检查人员、场地的变化情况和产品经营记录情况,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开展医疗机构用械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外科植入物的进货记录、产品来源、产品注册证和合格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登记制度,包括进货验收记录、正常运转记录、检验校正记录、维修记录等。
(五)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药师审核处方的有效方式;开展“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宣传活动;开展滥用药物监测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逐步出台其它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六)加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有关广告内容的监测。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行业自律机制、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三、完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全面落实国办发〔2006〕51号和粤办明电〔2006〕235号文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有令不行者的责任,建立健全整顿工作督查督办和逐级考核制度。同时,要不断强化药品企业的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培育社会广泛参与的公众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