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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6年9月14日 深府办〔2006〕154号)


  今年7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府办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14号)。8月份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又下发了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有关文件。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和省府办《印发广东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35号)要求,对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工作时间
  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时间由原定半年延长为1年,至2007年7月结束。其中,深府办〔2006〕114号文安排的第二阶段(集中行动阶段)时间延长至2007年5月;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时间调整为2007年6月至7月。原定各部门于2006年12月10日前上报整顿工作总结,改为2007年6月30日前上报。

  二、增加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工作内容
  在深府办〔2006〕114号文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06〕51号和粤办明电〔2006〕235号文的要求,增加以下工作内容:
  (一)积极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可靠性专项检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重新审查、医疗器械产品清理、药物研究机构重新核实和临床研究机构实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等以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为重点的药品研制环节专项检查行动。监督检查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自身产品注册资料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产品标准执行、临床试验以及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规范等。
  (二)组织开展对全市所有原料药、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物料供应商考核及物料管理、产品放行、生产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等。积极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受权人制度,大力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自律意识与实施GMP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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