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金融和税收的支持力度
(十六)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机制,改善和加强信贷服务,简化贷款程序,创新信贷产品,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完善银企合作制度,积极开发利用民间资金。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争取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贷款。
(十七)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加快发展,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民营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整体上市,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多种方式持续再融资。
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活动。大力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计划,加快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托退出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八)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
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为各类担保机构查询企业信用资质提供服务,土管、房管等部门要及时为担保机构做好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
(十九)创造公平税收环境。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创造公平税收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和有关减免税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
大力支持非公有制软件企业的发展。在2010年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