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
(二)项目是否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
(三)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
第十七条 专家评估会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组织机构派人主持专家评估会,宣布评估内容,发放评估材料、介绍参会人员,介绍待评估项目情况;
(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进入评估机构指定的场所,通过单向可视对讲系统回答与会专家的提问;
(三)申报单位人员完成答辩后退场。与会专家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陈述意见,并将个人评估意见填入《项目评估意见表》;
(四)与会专家就评估内容进行票决,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五)与会专家签字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部门可邀请项目所在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科技信息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部门人员列席专家评估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评估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评估机构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工作,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声誉。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人员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具体意见,不得私下与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有关专家取消进入专家库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查和组织评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向项目申报人泄露参加评估会专家名单,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经核实后评估部门取消该项目的评估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项目评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