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直接报市规划部门进入用地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十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项目评估部门应当建立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本市产业发展特点,分行业遴选专家。根据被评估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项目评估前从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专家评估会的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7名。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会组织机构在项目评估前24小时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评估专家。抽取名单后,评估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联系专家本人,予以确认。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再次抽取,抽取工作完成后,评估组织机构负责人应签字备案。
在评估专家到场前,不得告知评估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及相关市场情况,了解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三)与被评估项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主要由行业专家和项目投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规划、环保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五条 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估。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估机构或评估监督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估项目申报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估项目申报人的离退休人员;
(四)评估项目申报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五)近3年内担任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估项目申报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估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项目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