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九)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 企业向市规划局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规划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和用地区域分送评估部门组织项目评估。市规划部门凭评估部门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依法办理选址手续。
第八条 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实具备下列条件的,由评估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方面内容向市规划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二)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中对应行业的相关指标要求;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申请进入产业带的工业用地项目还应当事先取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但新注册企业无须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评估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
经专家评估会否决的,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再次评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