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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 深府办〔2006〕144号)


  市档案局《关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档案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市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已经全面铺开,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转企事业单位划转工作已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为妥善处置事业单位改革中机构变动单位的档案,确保其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列入事业单位改革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清理、交接、保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销毁和转移档案。
  二、在改革中变动单位的档案,其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转为国有企业、纳入行政管理序列、暂时保留和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其档案由原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二)凡被撤销的单位,原档案全宗终止,全部移交给主管部门。
  (三)凡划转市国资委系统的原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改革前所形成的档案,由企业单独保管的,仍由原企业保管;由主管部门保管的,仍由原主管部门继续保管。改革后形成的档案由各企业自行保管。
  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指导所属被划转单位认真做好档案的清理、交接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划转过程中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掌握各有关单位档案管理变动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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