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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七、完善政策法规推动节能工作
  (一)健全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出台《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强化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办法、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以及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督促引导用能企业节能。
  (二)加大政府节能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节能服务平台建设和先进节能管理模式推广应用的运作等所需费用,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将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节能专项资金。认真研究并执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和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生产、应用和推广,加快培育发展新型节能产业。
  (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联系,适时向社会和金融机构推介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项目,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争取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加大企业节能更新改造。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四)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类产品价格要建立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制度,对已建立能源消耗技术规范的行业,要研究探索超限加价政策。
  (五)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六)充分发挥企业节能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重视本企业节能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能靠节能”。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利用管理,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和考核;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本企业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
  八、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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