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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三)加大节能新模式推广力度。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有计划和有重点地推进先进节能管理模式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扩大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推动节能自愿协议的开展。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试点,适时在市、县两级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积极向重点用能企业、商场、宾馆推广。
  (四)加强能源执法监管与能源检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能源执法监管力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完善节能监管体系,保障执法监管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积极创造政策条件,支持和鼓励有实力和资质的投资者和专业人员进入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提供节能项目评估、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推动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大幅改善。
  (五)进一步健全统计和计量体系。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统计资源,建立能够科学反映各地区、各行业能耗水平,并与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相衔接的节能统计体系。强化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关涉能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耗数据,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能耗数据。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狠抓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校准,强化能源计量的数据应用和管理,引导企业全面建立能源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和计量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已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监管工作。
  (六)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1.5倍(即2.91吨标准煤),其它项目不得高于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的平均水平(即0.94吨标准煤);超过该限额确需建设的,应当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受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审核组批准。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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