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7日 深府〔2006〕193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提高广大业主自主建设景观照明的积极性,促进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亮灯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城市广场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社区公园照明、城市雕塑照明以及商业照明等。
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的范围内所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其维护费及电费可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补贴的维护费及电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列入市城市管理局年度预算。
五、特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已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和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
2.金融单位、酒店不予补贴维护费,补贴电费50%。
3.写字楼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4.住宅楼、商住楼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
5.其他楼宇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二)新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
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凡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范围内由产权单位(业主)新建、改造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局核验后,按以下范围和标准进行补贴。
1.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
2.住宅楼补贴维护费100%,补贴电费100%。
3.其他各类楼宇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
以上费用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补助两年,自第三年开始按本条第(一)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