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房屋拆迁调控力度,严格拆迁管理,合理控制我市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需求过快增长。2006年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危陋平房拆迁为重点,拆迁规模要控制在2005年规模以内。要进一步落实拆迁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拆迁稳定责任,确保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大实物还迁比例,加快小户型、低总价还迁安置住房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多渠道筹措房源,凡未落实拆迁安置用房选址或房源的项目不得批准拆迁。对拆迁项目要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依法评估,严肃查处违法拆迁行为。要根据市场供应量的变化和价格动态调控拆迁节奏,减少集中拆迁对市场需求的压力。
六、加强市场调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切实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工商、国土房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查处无证售房或各种方式变相无证售房,开发企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内部认购,不得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以其他形式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严格商品房销售方案管理,进一步增强商品房销售透明度,商品房销售方案由国土房管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应在10天之内开始销售,房源必须全部向社会公示,未售住房必须全部公开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开发企业不得以连续预定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同一套房屋预定不得超过三次。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