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工或经认定构成土地闲置的,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1年以上不足2年的,自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1年起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因开发企业本身原因到期未开工且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2年以上的,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可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市建设、规划部门认定,并责令其限期开工建设。到期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后又中止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严格经营性土地竞买的准入标准。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凡存在闲置土地行为的企业不得参加经营性住宅用地的竞买。
  三、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以中小套型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自2006年6月1日起,我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要达到全市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并按照全市域平衡和分区域平衡的原则,在确定规划条件时分别确定每个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面积所占比重,并在规划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凡在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要求,提出需要进行套型设计方案重新审查的项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对需要调整套型的项目,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提高效率,重点服务,重新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一律不得再次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未按规定进行套型重新确认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审批的项目要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确保年内开工建设。今年不开工的项目,明年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改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条件
  继续把建设保障性住房、改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完善包括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继续向城镇“双困”居民提供廉租住房和租房补贴,通过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居住条件。拓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渠道,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房源供应。探索经济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新模式。逐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政策享受范围。2006年,要确保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0万平方米、竣工140万平方米,定向用于中低收入拆迁居民安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