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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要求,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主要目标
  (一)通过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在研制环节,使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进一步规范。
  在生产环节,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生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得到落实,产品质量进一步得到保证,杜绝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入市场。
  在流通环节,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无证、挂靠经营现象得到纠正,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行为得到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严厉打击。
  在使用环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得到加强,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提高,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二)通过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使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守法和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行业自律水平得到提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被有效监测,合理用药水平得以提高。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明显好转,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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