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67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5.7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 (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