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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是适应宁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完善宁波港集疏运网络,实现“以港兴市,以市促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新的高潮,为确保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交通重点工程征地及拆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和原则
  征地、拆迁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省、市关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以及各县(市)、区现行有关政策,给予合理补偿,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二、适用范围
  由本市组织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交通工程及二级以上干线公路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工程等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其它交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征迁范围
  统一征地的范围仅限于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取(弃)土场、改路、改河及拆迁安置等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征地红线范围内,以及妨碍工程实施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管线均属拆迁迁移对象。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
  征地和拆迁补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开始实施时各县(市)、区政府实行的片区标准文件为依据。
  (二)“三线”改移补偿
  管线改移补偿根据现状标准和现行市场材料价格,按成本价确定。若提高管线迁移建设标准,增加部分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
  (三)有关税费优惠
  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税费(除必须上交中央、省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上(虞)三(门)公路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1997〕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9〕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财综〔2002〕73号)、省水利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河公路和涉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政〔1999〕62号、浙交〔1999〕445号)等文件规定,给予相应优惠及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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