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发文的,由主办处室拟稿,并对起草的文稿、有关部门的代拟稿、批转或转发按语等进行认真修改,审核有关政策依据和内容,做到准确无误,经处室领导审改后署名,将内容基本定型、文面清晰整洁、附件齐备的文稿送秘书处审修。如公文涉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后,再送秘书处审修。
秘书处审修的主要内容是:公文的体例、格式、文字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在审修中还应注意发现文稿内容涉及政策等方面问题,并与主办处或报文部门协调一致后予以修改。对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或不具备审修条件的公文,报经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后退回重办;造成误事的,由有关部门负责。
(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主管秘书处的办公厅副主任签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核,分管市领导签发;公文内容重大或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依次报请几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厅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秘书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加强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对市领导的批示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后,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办理,并注意保留原件,及时归档。
(五)主办处室对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后的文稿,在送印前,要再进行一次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确认;对格式、文字表述上有疑义的,要及时与秘书处联系。
五、进一步规范执行收文制度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厅其他各处室和市领导秘书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市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下同),也应先送交秘书处登记、编号后再予办理。市政府领导的秘书收到上述公文后,也要转送办公厅有关工作处,由该处送秘书处登记后,再予办理。坚决杜绝文件的“体外循环”。
(二)办公厅秘书处收到报送单位的来文后,按照规定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及行文内容等按行文规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业务分工转有关处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并说明退文理由和重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