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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不得单方报告“已征得××部门同意”等。凡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不同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明确部门责任。因主办部门未主动协调,造成误事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误事的,由协办部门负责。
  (五)上报的请示应一文一事,要明确主送,不能多头报送;请示和报告的内容不能混淆,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建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将会议方案一并报上,需要市领导在会议上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报上。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规格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都应是涉及全市或全市某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办公厅各主办处要认真研究,严格把握发文规格。
  (二)由市政府以“津政发”的形式下发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发布市人民政府命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确定下发的决定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同意下发的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作安排部署;批转市政府有关委局拟订的涉及全市各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或一个时期(3年以上) 的工作意见、安排方案和规范行政工作的办法等;全市性重大工作及情况的通告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由市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的形式下发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代市人民政府行文,就有关全市性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转发有关委局就全市某项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提出的阶段性安排、意见或方案;印发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提出贯彻意见;考虑行文策略或比照国家的发文规格, 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的形式下发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职责下发的公文。
  四、进一步规范公文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办公厅各主办处室对有关委局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应按照精简文件的原则,由主办处室严格把关。凡属可由有关部门自行发文或由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提出不予批转或转发的意见,也可提出请市政府授权、由有关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意见,有关部门发文时,文中可注明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要坚决不发。发文的规格应就低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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