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 2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5〕37号)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针对目前公文办理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规范实行公文办理实名制,规范公文的报送、会办和收文、流转、审批程序,规范发文规格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实行公文办理实名制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以公文的形式行文,主送市人民政府,必须由部门或区县的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的正职,下同)签发,并按公文的格式规范要求标识签发人姓名,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将公文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各类材料,一般是领导人要求提供或需要领导了解有关情况的材料, 不应夹带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以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人个人的名义签字署名,注明联系电话,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不加盖公章;上报的各类材料,包括为市领导起草的讲话稿、代市政府起草的各类代拟稿等,都要注明起草人、审核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市政府机关内部承办文件和在办理文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实行实名制。即在办理各种文件、起草各类文稿(包括讲话、拟办意见、情况说明、材料和素材、小稿件等)时,必须签署起草人和复核人,有必要的要注明联系电话。对文件实行会办的,各环节也要按照实名制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推行公文会办制度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或区县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