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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3.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固定的资产账和财务明细账,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总账,统一监管下属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定期盘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入归集体所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督下,按预算分配使用。
  4.保证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由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购进。
  5.规范各项准入制度,严格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服务范围。无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的乡医,不得开具输液处方;不具有检验和医学影像资质的人员,不得出具相应的医学报告。
  三、完善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落实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各区县政府要将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卫生局要合理利用和科学调整卫生资源,将区县政府所在地过于集中的卫生资源重心下移,着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二)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
  1.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逐步实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健全和完善对在职乡村医生实行公共卫生工作补贴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公共卫生“网底”。
  2.继续落实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同时加强村级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对于已建成并符合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一次性设备和房屋维修补助。
  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坚持集体兴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创造条件为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房屋和医疗设备等,也可采取区县、乡镇、村多方共同投资兴建,房屋产权在卫生院。
  4.区县政府要对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对乡镇卫生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三)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转轨转型的建设标准和申报程序。市卫生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乡镇卫生院转型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具体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保证设置符合标准,服务功能到位。
  (四)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制定有效的人才培养计划,落实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制度,逐步形成合理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结构。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人员有期服务制度和倾斜优惠政策,将城镇卫生人才引向农村,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整体水平。加快乡医队伍的执业化进程,对不具备报考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乡医提供学历教育,为取得执业资格创造条件。
  (五)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起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研究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引导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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