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分工协作关系。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可将适宜农村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等服务。
(五)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乡镇、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要协助区县经办机构做好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筹资、报销等工作。充分利用有限的合作医疗资金,合理、经济、有效地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六)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任职资格制度,注重开展农村现有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充分利用本地优势,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制定有效的人才培养计划,落实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制度,用“送上去”和“走下来”的方式,加强医疗技术人员交流,不断提高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
提高乡医整体素质,对符合条件的乡医严格考核,按照乡医从业的准入原则,择优聘任,打破人员原所在村的局限,统一调配。严格资格管理,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可按实际需要,调剂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乡医聘任制度,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对应聘进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工作的乡医,实行严格考核下的绩效工资制,合理给予报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取一定的事业发展经费,用于机构事业发展和乡村医生退休后的养老和生活保障。对从事农村卫生工作30年以上、因超龄不能聘用的老乡医,可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保证“三室一房”,即诊室、治疗室、资料室、药房,总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并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不得配置及使用B超和X光等大中型医疗设备。
2.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制度,做到“四有”,即就诊有登记、给药有处方、收费有凭证、转诊有记录。乡村医生的学习、进修、培训、考核等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制定计划,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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