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达到预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可以按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融资需求。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运作方式的改革。禁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管理。按照《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准入条件,加强对年龄、年收入、居住条件等准购标准的审查和把关,依法建立准购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其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60%。经济适用住房应逐步实行租售并举,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严格上市交易期限和调节交易收益政策。
(五)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方式的改革。对住房供应结构比较合理、住房价格比较稳定的城市,要积极探索试行货币化方式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货币化补贴,逐步改革以实物形态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简化手续,适当扩大提取使用范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30年,并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满足职工不同的贷款需求。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的企业职工贷款提供担保,帮助更多职工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