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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加快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对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要在2007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把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多渠道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形成稳定规范的保障资金来源。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要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从今年起,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当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上级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计划落实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也可以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等途径解决。

  (四)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式。完善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式。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以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对其他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原则上以租金补贴为主;对城镇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住房在保障面积之内的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租金核减。

  (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自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厉查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行为。

  三、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本地居民的住房现状,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计划办理供地、开发等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应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已经纳入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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