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有利于节水的财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鼓励生产、使用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创建节水型城市。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改项目,扶持节水设备、设施、器具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政府应优先采购节水产品。采取政策扶持、市场引导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供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的产业化。
(八)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要求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对先进的节水技术、产品要及时推广和应用,好的节水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节水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进一步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各试点县(市、区)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为加快建立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作有益的探索。
(二)动员社会力量,努力营造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更多地了解省情、水情,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掌握科学的节水、用水知识,自觉节水、爱水、护水。要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不良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公开曝光一批典型,形成“浪费污染水资源可耻、节约保护水资源光荣”的社会氛围,树立人人节水、自觉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宣传活动。要重视并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划编制、标准规范制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更多的公民、社会团体参与节水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节水管理体制与机制,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科技、财政、环保、质量技监、农业、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