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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若干意见

  4.全面推行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将节约用水和减少排污作为清洁生产的重要内容,把工业节水与废水排放指标列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提高循环冷却水、工艺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完善工业节水指标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节水标准体系、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节水设备(器具)的研制生产体系。
  (四)加强水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
  1.加强海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沿海地区及海岛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海水淡化工程。电力、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要大力推广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干旱缺水城市要在社区和新建大型公用项目配套建设集雨示范等工程。海岛和缺水地区要重视雨水、洪水、微咸水和矿坑水的开发利用。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着力整治河道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各地农村实际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方式,完善农村居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水处理设施。
  3.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进一步落实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控制方案,积极推进地表水厂和管网建设,力争到2008年、2010年分别完成禁采区、限采区平原承压地下水深井的禁采目标,遏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地面沉降。其他地区也应建立地下水位、水质监测管理系统,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4.推进水资源和节水管理信息化进程。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实施取用水自动监测,加快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和处理,及时反馈蓄、供、用水信息,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加强节水信息管理和交流,完善用水户用水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四、加快节水型社会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加强规划指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制订实施《浙江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编制和完善当地“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根据区域的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发展节水型经济。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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