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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我市安置的交接问题
  (一)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由市民政局提出安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向各区县下达安置任务。市、区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对于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通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在妥善解决其在部队的各种遗留问题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部队移交集中居住、人数较多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先解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站,以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学习活动场地。移交前军地双方要协商规划、建设好学习活动站。
  (三)集中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跨区县安置时,其配偶和子女就业就学问题由离休退休干部户籍所在的居住地区县负责。
  四、关于在津落户问题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其原所在部队实行货币化分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配偶和随迁子女在居住地落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符合进我市条件的,允许其:(一)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及未婚待业、失业子女,以及已丧失劳动能力、随军时间较长的父母来津落户;(二)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准许一名已工作的未婚子女来津落户;(三)确无已工作的未婚子女,也可随迁一名已工作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津落户。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安部门凭民政部门开具的批准接收介绍信和有关证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子女来津后就业、就学问题
  (一)随迁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子女,由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的配偶、子女是待业、失业的,一律自谋职业。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就学,享受天津市市民同等待遇,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他们的入学、转学工作。
  (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我市落户,享受我市城镇退伍军人待遇。
  六、关于经费问题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均由部队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一次性拨给负责安置的区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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