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条件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我市,配偶(含现役军官和现役文职干部,下同)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只身到我市安置的;
(二)本人原籍或户籍在我市并从我市入伍的;
(三)配偶在我市原有常住户口、从我市迁出随军的;
(四)独生子女在我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或独生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官或相当职级的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我市的,或者子女都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且父母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或本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进入我市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
各区县都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务。安置去向遵循以下原则:
(一)接收分散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一般安置在具备长期居住条件的生活居住地,其居住地在哪个区县就安置在哪个区县。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子女分别居住在我市不同区县的,安置在本人长期居住的区县。
(三)已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较多的区县,可将集中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跨区县安置,由接收人数较少、相邻或交通便利的区县负责安置。
(四)接收集中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了便于服务管理,必须由一个军休所负责,不能分别由几个军休所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