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正)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七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委员会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 投票选举前和进行选举时,应向选民宣布应选代表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说明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三十九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十条 选民应亲自填写选票,参加投票选举。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因病残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在执行地投票。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被监视居住的人,可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到投票站或者选民大会参加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或者投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