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跟踪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市容委对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灯光等设施进行验收;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分别进行绿化、道路建设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接收养管。
  上述市容、绿化、道路部门验收的内容统一纳入配套合格证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市容、园林部门验收合格证明;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市政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上述土地、规划部门验收的内容仍按原程序纳入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
  (九)凡已出让或划拨土地但土建工程尚未竣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对已建成项目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
  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已建成项目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避免出现私搭、乱建、随意设置停车场的现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一、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建设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界定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是指建设项目建筑线至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其中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线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