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属市重点工程,各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停止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已随基础设施项目垫付资金一并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垫付资金予以返还。具体程序为: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边涉及的建设项目明细反馈给市资金回收办公室。
2.市资金回收办公室会同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核实、测算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垫付的资金,并反馈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3.市整治工作办公室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资金回收办公室返还垫付资金。
4.市资金回收办公室在建设项目交纳垫付资金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5.回收资金纳入整治专项资金计划,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专项用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
市和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均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已建成项目的证明进行审验后办理。
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管理
(一)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和建筑设计阶段严格执行城市绿带和建筑退线的有关控制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中明确新建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标准,监督建设项目界外地拆迁整理,并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提供给市建委。
(三)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监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按规划实施,并将审批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提供给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和市市政局。
(四)市市容委依据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建设要求,监督建设项目周边市容环境建设。
(五)市园林局依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按照城市绿化建设标准监督绿化工程建设。
(六)市市政局依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监督道路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