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整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三创”的考核指标。
(三)工作程序。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提出整治项目明细,制定整治工作实施计划,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国家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3.市规划局依据国家规划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规划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4.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的通知要求,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建设通知,明确整治工程任务、完成时限、标准和资金等要求。
5.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整治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治工作实施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或委托代建单位依据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7.整治工程竣工后,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整治工程验收合格证,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接收养管。
(四)资金来源。
1.拆迁整理资金。建设项目界外地整理范围内拆迁整理(包括电力、通讯、热力架空管线入地,设施箱迁移等)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绿化资金。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绿化工程,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3.道路资金。凡已交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规划城市道路尚未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道路整治资金从市配套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由市统一组织实施但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道路整治资金由原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移交的,整治资金在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凡未实施统一收费统一配套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规划城市道路对应段道路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相关政策及措施。
1.各专业(集团)公司实行专业归口负责,优化整治方案,超前组织开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电力、通信切改入地按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统一标准给予补偿,其他专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工程费。
各管理部门对整治工程涉及占道破路的按破路补偿标准的1倍计收破路费,占用园林绿地的按占一补一、拆一补一的标准收取补偿费,免收渣土排放费及其他管理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